下列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得開徵菸酒健康福利捐,將其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列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B)政府應提撥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提列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C)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包含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及死亡。
(D)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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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452), C(2579), D(279), E(0) #155290
統計: A(127), B(452), C(2579), D(279), E(0) #155290
詳解 (共 10 筆)
#121983
第 2 條 本保險於保險對像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65
11
#514186
極傷身(疾、傷、生)
24
0
#508209
名 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1.26 修正之第 1~10、12~26、29~34、36~104 條條文,
定自中華民國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
18
0
#736624
健保沒有死亡給付
17
0
#725553
極傷身,不死(疾、傷、生)
13
0
#496288
第 63 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由每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提撥;其提撥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第 64 條
政府得開徵菸酒健康福利捐,將其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
前項菸酒健康福利捐提列一定比例作為本保險安全準備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第 65 條
政府應提撥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
前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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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81
(B)選項之彩券收益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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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690
全民健康保險 第1條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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