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如在外國犯通姦罪,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A)仍應處罰
(B)視犯罪地國之法律要否處罰而定
(C)不須處罰
(D)仍要處罰,但追訴權時效自其犯罪後返回中華民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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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33), C(908), D(76), E(0) #222869

詳解 (共 4 筆)

#254450

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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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804
第七條但書,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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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03
不是考第7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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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462
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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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834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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