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信賴授益之違法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撤銷,係基於何法理?
(A) 法安定性原則
(B) 平等原則
(C) 比例原則
(D) 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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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2), C(35), D(54), E(0) #229159
統計: A(155), B(2), C(35), D(54), E(0) #229159
詳解 (共 1 筆)
#366909
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其取決重點即在於「事件發生之時間點」,即事件發生之時以當時法內容為遵循適用
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其取決重點即在於「事件發生之時間點」,即事件發生之時以當時法內容為遵循適用準則,對人民已取得資格者,若隨著新修法令而改變,不分資格取得年度,概以新公佈日期為適用時限,則有認定上問題了,例如全國公務人員現任資格,將造成全面性的最大不安定性了,是故以「事件發生時」之法規為適用,即可避免此不安定性之發生,亦為法安定性原則存在價值及效用了.
公益原則︰行政行為之手段及目的,須符合公共利益。
所以,因為要信賴值得保障,為維持法之安定...才不撤銷其處分!!(重點在不予撤銷的決定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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