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權利的作用為區分標準,民法上的撤銷權是屬於:
(A) 請求權
(B) 支配權
(C) 形成權
(D)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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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8), C(950), D(52), E(0) #170103
統計: A(148), B(18), C(950), D(52), E(0) #170103
詳解 (共 2 筆)
#132353
(record)
(一)支配權: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處分等行為。
(二)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三)形成權:
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四)抗辯權:
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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