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規定,對於精神障礙的犯罪人,除了宣告刑罰之外,可以另外宣告何種
處分?
(A)強制治療
(B)監護處分
(C)強制工作
(D)禁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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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7), B(3350), C(23), D(87), E(1) #155233
統計: A(1167), B(3350), C(23), D(87), E(1) #155233
詳解 (共 7 筆)
#1365337
精神障礙 不是吃藥就會好,通常是入精神病院(無鄙視之意),而病院其實就是監護(看管)的方式。這樣的去想遇到此題比較好理解。
外在的病靠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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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709
強制治療處分: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傳染花柳病麻瘋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以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如醫療所等),接受強制治療。(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傳染花柳病麻瘋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以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如醫療所等),接受強制治療。(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強制治療一定與[性]有關,以治療傳染病為目的!!(精神障礙非傳染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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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951
禁戒處分:使用毒品為害身體精神甚巨,嚴刑峻罰未必能收預期效果,其首要為戒其毒癮,此禁戒處分所由設之目的,蓋對吸食毒品之刑罰原為使其警惕,目的既在禁戒,故禁戒處分之執行,須先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如已收效,不復有再犯之虞,並得免其刑之執行。又恃酒為凶者,雖不得因酗酒免除其刑事責任,惟單純科刑,不足以療其酒癖,亦明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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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513
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什麼是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實施之對象包括心神喪失之不法行為,及因精神耗弱或瘖啞而減輕其行者。係以監督、保護及治療之方法,精神病犯所實施之處分,而寓監禁與保護之雙重意義。一方面消極的將其與社會隔離,另一方面則積極的加以治療,期以能重返家庭與適應社會生活,也就是說國家為保障社會之安全,以法律明文規定,對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犯罪人,除刑罰外,為之監禁、治療保護之特殊處分,以防止其再犯罪之措施。
因此,依照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宣告監護之處分,必須具備如次之要件:(一)需經精神狀態異常;(二)需其精神異常具有社會之危險性;(三)需受刑法之宣告而不罰或減輕其刑者。
本院目前接受簽約合作的法院轉介個案,同樣會先行評估病患病情是否符合本院收治條件,後續安排入住。於本院住院期間視為治療,均接受醫療團隊之照護、轉介合適之精神復健場域,以協助精神病症狀緩解。於監護處分刑期滿後,評估病患精神疾病症狀相對穩定,將通知地檢署及家屬安排出院日期。
然因受司法體系轉介,監護處分病患精神科住院費用均由司法系統提供,然其他科別醫療項目均需由家屬提供,又同樣與其他病患需要日常用品及零用金使用。
因此,依照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宣告監護之處分,必須具備如次之要件:(一)需經精神狀態異常;(二)需其精神異常具有社會之危險性;(三)需受刑法之宣告而不罰或減輕其刑者。
本院目前接受簽約合作的法院轉介個案,同樣會先行評估病患病情是否符合本院收治條件,後續安排入住。於本院住院期間視為治療,均接受醫療團隊之照護、轉介合適之精神復健場域,以協助精神病症狀緩解。於監護處分刑期滿後,評估病患精神疾病症狀相對穩定,將通知地檢署及家屬安排出院日期。
然因受司法體系轉介,監護處分病患精神科住院費用均由司法系統提供,然其他科別醫療項目均需由家屬提供,又同樣與其他病患需要日常用品及零用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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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341
為甚麼不能選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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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182
為甚麼不能選強制治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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