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各項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
(A)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B)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C)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D)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乙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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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19), C(35), D(369), E(0) #170310

詳解 (共 1 筆)

#151961

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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