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軍事審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軍事法庭對於軍人之各種犯罪應有專屬審判權
(B)在平時,經軍事審判之被告,應得上訴至普通法院
(C)軍人平時各種犯罪之軍事審判,均不得上訴至普通法院
(D)對軍人之軍事審判權非屬國家刑罰權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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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769), C(58), D(45), E(0) #170021

詳解 (共 5 筆)

#234066


A-沒有

C-可以

D-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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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612

436:

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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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58

NO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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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651
第 34 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 ...
(共 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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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948

修法前

現行條文(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第1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 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 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 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 罪者,亦同。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 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1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 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 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本款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 34 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 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

第 34 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 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第 237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審判或執行之 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

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 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 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 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者,得 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 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 文,除第一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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