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姓名權屬於下列何種權利,應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A) 名譽權
(B) 隱私權
(C) 人格權
(D) 自主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8), B(295), C(6184), D(126), E(0) #325027

詳解 (共 2 筆)

#305916
釋字399號:姓名權為人格權的一種。
65
0
#978119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7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996609
未解鎖
5.              ...
(共 3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6408893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4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