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何者間之權限分配
(A)行政立法兩權
(B)司法行政兩權
(C)立法司法兩權
(D)監察立法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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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4), B(447), C(605), D(27), E(0) #170133
統計: A(3974), B(447), C(605), D(27), E(0) #170133
詳解 (共 5 筆)
#252314
釋字第 614 號: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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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97
釋字第 614 號: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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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83
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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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150
| 第 26 條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n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n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n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n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n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n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n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n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n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n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n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n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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