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七八號解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涉及雇主之何種權利?
(A) 平等權
(B) 財產權
(C) 保險權
(D) 勞動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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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15), C(61), D(106), E(0) #315850
統計: A(7), B(915), C(61), D(106), E(0) #315850
詳解 (共 3 筆)
#249775
因為是拿雇主的財產去幫員工投保.(可以試著這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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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09
他說的是雇主,不是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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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14
釋字第 578 號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僱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並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其因此限制僱主自主決定契約內容及自由使用、處分其財產之權利,係國家為貫徹保護勞工之目的,並衡酌政府財政能力、強化受領勞工勞力給付之僱主對勞工之照顧義務,應屬適當;該法又規定僱主違反前開強制規定者,分別科處罰金或罰鍰,係為監督僱主履行其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以達成保障勞工退休後生存安養之目的,衡諸立法之時空條件、勞資關係及其干涉法益之性質與影響程度等因素,國家採取財產刑罰作為強制手段,尚有其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及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保障之規定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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