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下列何種費用?
(A)工資損失
(B)醫療費或喪葬費
(C)訴訟費用
(D)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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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60), C(190), D(38), E(0) #170465
統計: A(23), B(760), C(190), D(38), E(0) #170465
詳解 (共 1 筆)
#127402
國家賠償法 第11條 (損害賠償之訴)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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