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1 條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 2 條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