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移轉於外國人?
(A)林地
(B)鹽地
(C)農地
(D)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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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 C(445), D(8), E(0) #396084
統計: A(9), B(6), C(445), D(8), E(0) #396084
詳解 (共 2 筆)
#1304502
土地法 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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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870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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