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政府劃設有關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除特殊情況外,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的多少深度為準?
(A)五分之一
(B)全部
(C)一半
(D)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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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7), C(275), D(26), E(0) #277453

詳解 (共 1 筆)

#1190778
 
第 36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
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
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
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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