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A)減徵百分之四十

(B)免徵

(C)減徵百分之五十

(D)減徵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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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23), C(1), D(1), E(0) #277358

詳解 (共 1 筆)

#513043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2-1 條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並準用前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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