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A)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
(B)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C)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二次
(D)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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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638), C(52), D(8), E(0) #146888

詳解 (共 2 筆)

#1185259
第 9 條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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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590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第 9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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