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檢舉後,應於幾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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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 B(19), C(90), D(33), E(0) #106331

詳解 (共 1 筆)

#65650

第 30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 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 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 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 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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