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若某專任教師之年資已滿六學年,則該教師自第七學年起,因兼任組長職務,應給多少休假日?
(A)7日
(B)14日
(C)21日
(D)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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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263), C(315), D(67), E(0) #312617
統計: A(104), B(263), C(315), D(67), E(0) #312617
詳解 (共 1 筆)
#287811
法規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
)
第 8 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
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
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
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
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
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
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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