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方式?
(A)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B)分散式資源班
(C)巡迴輔導班
(D)特殊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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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42), C(67), D(67), E(0) #312610
統計: A(344), B(42), C(67), D(67), E(0) #312610
詳解 (共 3 筆)
#287800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
)
第 35 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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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96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
)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
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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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060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
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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