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對各級人事主管人員職期之規定為何?
(A)職期為 2 年,得連任一次
(B)職期為 3 年,得連任一次
(C)職期為 4 年,得連任一次
(D)職期為 5 年,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延長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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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661), C(140), D(115), E(0) #388634

詳解 (共 2 筆)

#523812

法規名稱: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

 

第13條:

 

十三、各級人事主管人員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一年。
前項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職期屆滿之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部核准者,得暫緩遷調:
(一)未來二年內屆齡退休或已申請自願退休。
(二)重病住院。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五)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予以調任有影響機關運作之虞。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168&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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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22

非常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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