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得進行何項
法定救濟程序?
(A)陳情
(B)申訴及再申訴
(C)復審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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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24), C(1158), D(300), E(0) #250795
統計: A(57), B(224), C(1158), D(300), E(0) #250795
詳解 (共 3 筆)
#1011367
公務人員
不滿行政處分(免職,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
【30日】內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再行政訴訟
不滿其他行政處分或工作條件或管理:
【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不得再續行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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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23
| 第 25 條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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