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幾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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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5), B(608), C(188), D(58), E(0) #954200
統計: A(815), B(608), C(188), D(58), E(0) #954200
詳解 (共 5 筆)
#1185465
每學期至少一次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成績單
每學年結束後兩個月:補救教學實施成效每學期結束一個月:政府檢視各校學生評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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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999
我覺得這樣記比較方便,就是因為要補救教學,所以要兩個月,評量結果比較簡單,所以一個月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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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964
| 法規名稱: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 |
第 九 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
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
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
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
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
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
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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