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為實現教育目的,下列何者應負協助之責任?
(A)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及父母
(B)國家、教師、父母及學生本身
(C)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及學生本身
(D)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及學生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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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36), C(24), D(13), E(1) #146866

詳解 (共 2 筆)

#5865217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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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531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及父母 : 國教教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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