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是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者
(B)必須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C)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一仟元、二仟元或三仟元折算 1 日
(D)數罪併罰,不適用之
統計: A(700), B(146), C(196), D(2547), E(0) #194475
詳解 (共 7 筆)
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故D的選項依現行條文,數罪併罰情況仍可易科罰金! 至於第50條規定與第41條規範之目的不同,有50條但書情況,是不能併合處罰之,而41條的目的是指可以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要件,以及數罪併罰執行刑,縱使超過6個月,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修法後的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 1 年,於該罪確定後犯誣告罪經法院判刑 5 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誣告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B)二罪得定執行刑 1 年 2 月
(C)行賄公務員罪應發監執行
(D)本件無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佐級鐵路人員考試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22128
答案:B第 169 條 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PS偽證罪亦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D.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又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因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甲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1年,而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故皆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
(B)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確定後犯誣告罪者,無法併合處罰。二罪之執行刑仍應訂為1年5個月。
拘役之宣告者(B),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C)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
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D)。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
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
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