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必要褫奪公權者,其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為何?
(A)1年以上3年以下
(B)1年以上5年以下
(C) 1年以上7年以下
(D)1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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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7), B(333), C(144), D(1817), E(0) #170043
統計: A(877), B(333), C(144), D(1817), E(0) #170043
詳解 (共 5 筆)
#197346
| 第 37 條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 |
| 第 51 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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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813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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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357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第 37 條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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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813
根據以上,宣告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不會被宣告褫奪公權,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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