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專屬管轄?
(A)原告依租賃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出租之不動產之訴訟
(B)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婚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C)原告訴請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D)原告主張民法第九六二條規定之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被告應返還其所侵奪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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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58), C(1020), D(524), E(0) #211191
統計: A(84), B(158), C(1020), D(524), E(0) #211191
詳解 (共 9 筆)
#3450975
一、選項「a 原告依租賃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出租之不動產之訴訟」非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之原因為,該訴之請求權基礎是租賃契約之租賃務返還請求權,為是「債權」,並非「物權」,故無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之適用。
二、選項「b 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婚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非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之原因為,是因為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均係指「婚姻」,並不包括「婚約」因此並無法定專屬管轄之適用。
三、選項「c 原告訴請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83條「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
四、選項「d 原告主張民法第九六二條規定之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被告應反還其所侵奪之土地」非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之原因為,該訴之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占有物」,基本上「占有」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之人為占有人」,係指一種利益,並非「物權」,故無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之適用。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530000015KK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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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34
c為家事事件法第61條,係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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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019
(A)原告依租賃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出租之不動產之訴訟(X;非專屬管轄。不動產物權才是專屬管轄)
(B)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婚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X;非專屬管轄。「婚姻」關係才是專屬管轄)
(C)原告訴請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O;專屬管轄。死護撤婚不再收支)
(D)原告主張民法第九六二條規定之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被告應返還其所侵奪之土地(X;非專屬管轄。占有是「事實」「利益」非「物權」)
(B)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婚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X;非專屬管轄。「婚姻」關係才是專屬管轄)
(C)原告訴請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O;專屬管轄。死護撤婚不再收支)
(D)原告主張民法第九六二條規定之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被告應返還其所侵奪之土地(X;非專屬管轄。占有是「事實」「利益」非「物權」)
家事事件法 第 52 條 (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家事事件法 第 114 條 (認可收養事件管轄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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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029
考家事法符合出題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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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216
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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