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請求,何者適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十萬元
(B)買受人請求出賣人移轉某筆土地之所有權
(C)配偶之一方請求他方履行同居義務
(D)債權人對於住在國外之債務人,請求支付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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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7), B(60), C(35), D(142), E(0) #211197

詳解 (共 5 筆)

#898023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向我買了一輛車子10萬元,我車子還沒交付予你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要你給付價金,那這是法律所不允准的。也就是我不能單方只要求你給付,因我自己也須履行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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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593
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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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230
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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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32
請問有人可以詳細說明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嗎?
何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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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024
CH 9 保全程序 適於聲請法院依督促...
(共 1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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