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在通常訴訟程序,下列何種判決,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A)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B)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
(C)命給付會款之判決
(D)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2), B(520), C(678), D(161), E(10) #211176

詳解 (共 7 筆)

#712422
102年已修法,民訴389I第二款刪除下...
(共 1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203639

第三百八十九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到者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16
1
#2942215
(A)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O)(B...
(共 8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292907
給4F:
389I於102年的修法理由是說,因為命扶養義務依照家事事件法,是「非訟的裁定」事項,根本不會有要假執行的可能,所以刪除。
因此,現在B現在也可以當答案了。
3
0
#190756

§389條

2
0
#1432505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
2
0
#1289757
所以現在答案應該是(B)(C)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