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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純選擇)#6160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純選擇)#6160

年份:97年

科目:民法

債權人甲將其對乙債務人之債權讓與丙後,又將該債權讓與丁,但卻通知債務人乙其債權之受讓人為丁,以致乙向丁 給付,丁亦受領給付。此時:
(A)甲對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甲對丁之債權讓與無效
(C)乙對丁之給付清償無效
(D)丁對丙應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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