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法辦理重整者外,董事會應為下列何行為?
(A)聲請和解
(B)聲請清算
(C)聲請仲裁
(D)聲請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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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063), C(126), D(4001), E(0) #324742
統計: A(59), B(2063), C(126), D(4001), E(0) #324742
詳解 (共 10 筆)
#1089956
宣告破產(D)後,才開始清算(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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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50
第282條:重整條件及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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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7481
公司法 第211條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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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058
先破再清(先宣告破產,再清算);在清算終結前,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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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251
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程序,公司解散未必是因為破產,可以是章程或其他原因解散
清算人職務:
了結現務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分派盈餘或虧損
分派剩餘財產
當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89)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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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475
民法35 也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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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05
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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