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含有一般性、普遍性及長期性事項之規定,均得定名為:
(A)法
(B)律
(C)條例
(D)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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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4), B(137), C(151), D(951), E(0) #246133

詳解 (共 10 筆)

#361841
就學理及立法慣例探究:
 (一)法:凡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具有全國性、普遍性、一般性、長期性或基本性事項之規定者,均得定名為「法」。
 (二)律:律字便含有「正刑定罪」的意思,故凡屬軍事性質之罪刑較為嚴峻者,大抵定名為「律」
 (三)條例:法律在何種情形,始定名為「條例」,並無明顯的標準,但多屬下列兩種:
 
1.  就法律已規定之事項而為特別規定、暫時規定、補充規定或就特殊事項而為規定者           
 
2.  屬於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的規定者
 (四)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的規定,另尚須根據這種法律,以分別制定各項法規者,皆得定名為「通則」;簡言之,通則即屬同類性質事項所共同適用的原則或組織規範。
 例如:《省縣自治通則》(已廢止),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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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099
勞工保險條例:特殊性
水利會組織通則:原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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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83
這題也太刁鑽了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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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10
已經考到這麼細的程度了阿0.0  不是單純考 什麼是法律 什麼是命令了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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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577

106地特考出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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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637
通則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的規定,另尚須根據這種法律,以分別制定各項法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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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16

非官方試題都有如此傾向,要不是太簡單不然就是在刁難.

若是如此,其實人人都可以當典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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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787
請問通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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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50
缸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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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530
這是平時考考題,沒有參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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