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主張「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不但變更釋字第 382 號解釋,也開啟大學校園中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之間新的關係。請問:
15.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來看,應是在保障大學生的何種權利?
(A) 刑事訴訟
(B) 民事訴訟
(C) 訴訟外的和解
(D) 行政上的調解
(E) 訴願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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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7), D(35), E(511) #218929
統計: A(1), B(10), C(7), D(35), E(511) #218929
詳解 (共 4 筆)
#899110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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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主張「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不但變更釋字第 382 號解釋,也開啟大學校園中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之間新的關係。請問:
15.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來看,應是在保障大學生的何種權利?
(A) 刑事訴訟
(B) 民事訴訟
(C) 訴訟外的和解
(D) 行政上的調解
(E) 請願與行政訴訟。
修改成為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主張「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不但變更釋字第 382 號解釋,也開啟大學校園中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之間新的關係。請問:
15.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來看,應是在保障大學生的何種權利?
(A) 刑事訴訟
(B) 民事訴訟
(C) 訴訟外的和解
(D) 行政上的調解
(E) 訴願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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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13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84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0年1月17日 |
解釋爭點 |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
解釋文 |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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