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可否繼續懲戒程序?
(A)仍得為懲戒處分
(B)中止懲戒程序
(C)不得為懲戒處分
(D)撤銷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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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5), B(31), C(57), D(34), E(1) #195191
統計: A(945), B(31), C(57), D(34), E(1) #195191
詳解 (共 7 筆)
#4370692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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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818
現已修法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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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968
備註自己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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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221
刑事訴訟是判斷是否有犯罪並施以刑罰;懲戒程序則是維護公務紀律與判斷公務員是否有失職行為。因此,刑事上的「無罪」或「不起訴」結果,不影響懲戒機關繼續調查該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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