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為十五歲的志明與春嬌是青梅竹馬,朋友都認為他們是天生的一對。某日,花 前月下,兩人情不自禁的發生性關係。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依據「罰男不罰女」條款,法律只處罰志明。但因志明未滿十八歲,可以減輕 其刑
(B)兩人是情投意合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並沒有「違反他人意願」,所以法律並 不處罰
(C)兩人是情投意合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並沒有任何金錢及對價交易,所以法律 並不處罰
(D)雖然兩人是情投意合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但因為均未滿十六歲,所以兩人都 要受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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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1), C(18), D(389), E(0) #444703

詳解 (共 2 筆)

#727303
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兩人皆觸犯刑法而須受法律處罰,但刑法第227條之1亦規定有「兩小無猜條款」,即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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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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