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已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應認定為:
(A) 普通商標
(B)著名商標
(C)世界商標
(D)榮譽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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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6), B(2687), C(95), D(48), E(0) #170054

詳解 (共 3 筆)

#127425

普通商標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未受到特別法律保護的絕大多數商標。 是与驰名商标相对应的一种商标是與馳名商標相對應的一種商標

普通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

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主要在于标示一定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特定的企业 ,而证明商标则仅仅在于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满足了一定的要求。普通商標的基本功能主要在於標示一定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特定的企業 ,而證明商標則僅僅在於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的品質、符合一定的條件或滿足了一定的要求。 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注册人与使用人分离。證明商標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註冊人與使用人分離。

普通商标,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普通商標,註冊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而证明商标,注册人只能允许符合其规定条件的人在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并不能使用,而且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通常不能是个人。而證明商標,註冊人只能允許符合其規定條件的人在他們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並不能使用,而且證明商標的註冊申請人通常不能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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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44
著名商標: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智慧財產局公布之「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亦即在相關事業或消費者間已具有相當知名度,也就是大家所稱的『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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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051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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