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死亡人員,除按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之多少百分比?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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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9), C(41), D(110), E(0) #453169

詳解 (共 2 筆)

#2447098
此題係沿用84年1月28日(舊)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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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631

第 五 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

  第一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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