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40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何者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A)六月三十日
(B)七月三十一日
(C)八月三十一日
(D)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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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2), C(385), D(33), E(0) #39397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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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二期徵收者,上期以二月二十八日 (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 ,下期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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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是申請自用住宅用的的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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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基準日8月31日 節稅有撇步

更新日期:109-08-13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土地寸土寸金,不動產的價格普遍高於其他縣市,臺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近期打算買賣房地產的民眾,請注意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做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是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9月1日以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新購土地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加強便民服務,該處特別針對最近1年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取得土地的新所有權人,若尚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要把握節稅時機,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109年就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的話,只能自次年才可適用,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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