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起否認婚生之訴,其得提起之期間如何?
(A)自子女出生後一年內
(B)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C)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
(D)無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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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3), C(471), D(70), E(0) #17021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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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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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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