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營業自由」之不當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除侵害被限制人之「工作權」外,亦侵害其:
(A) 請願權
(B)人身自由
(C)財產權
(D)居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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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20), C(1053), D(9), E(0) #170129

詳解 (共 1 筆)

#6272328
釋字第514號解釋: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內涵。 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基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並有營業活動之自由,例如對其商品之生產、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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