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證分析可告訴偵查人員發生了哪些過程,進一步了解嫌犯犯案的動機並從其行為模式的分析重建兇嫌的意圖我們稱之為:
(A)現場重建
(B)現場剖繪
(C)現場勘驗
(D)現場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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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43), C(4), D(26), E(0) #382524
統計: A(115), B(143), C(4), D(26), E(0) #382524
詳解 (共 1 筆)
#498572
現場剖繪:嚴格來說,應該稱為「犯罪剖繪」或「犯罪者剖繪」(criminal profiling),是指對犯罪者的心理評量,藉由認知與詮釋犯罪現場的有形物證,例如棄屍位置、作案兇器、現場跡證,以推論出犯罪者的人格類型及特質,因此,又被稱為心理描繪。自1980年代起,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已將這項技術用於偵辦連續殺人、縱火與性犯罪上。本提答案為 B。
犯罪(或心理)剖繪的基本假設,分別是:1、犯罪現場反映出犯罪者的人格;2、個人犯罪方式具有一致性;3、個人的簽名(指滿足心理需求而與完成犯罪無關的行為,如住宅竊盜在被害人床上小便,具有相當的獨特性)特徵維持不變;4、犯罪者的人格不會改變。適用於心理描繪的案件,大致有:以虐待折磨為手段的性攻擊案件、取出被害者內臟的案件、被害者死後加以鞭打及分屍的案件、動機不明的縱火案件、淫慾或殘害的兇殺案件、強姦案件、縱火案件、銀行搶劫案件、虐待且固守儀式的犯罪案件、戀童狂。心理剖繪的四個目標:1、縮小偵查範圍;2、頗析嫌犯社會與心理背景;3、剖析特定證物的偵查意義(如何以嫌犯會蒐集女用高跟鞋、或請被害人穿上女用高跟鞋等等);4、提出偵訊建議與策略(引自林燦璋主編,犯罪剖繪,中央警察出版社,2000)。
現場勘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第213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因此,所謂的現場勘驗指的是法官或檢察官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所謂現場勘查,係指司法警或蒐證人員,在刑案現場解釋與蒐集犯罪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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