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對於國民小學資優班學生及教師的規定為何?
(A)學生四十人,教師三人
(B)學生三十人,教師二人
(C)學生三十人,教師三人
(D)學生十人,教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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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26), C(115), D(213), E(0) #64049
統計: A(11), B(1126), C(115), D(213), E(0) #64049
詳解 (共 9 筆)
#272808
| 第 7 條 |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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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460
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98.12.23)
第 7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93610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現名稱: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特殊教育法(103.6.18)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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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3.3.12)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
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經法令修改後,目前已無資賦優異特殊學校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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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09
| 第 9 條 |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但復健組組長得由 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 三、秘書:設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學部之學校,置秘書一人,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學前教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 師兼任之。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 以十五人計。 七、住宿生管理員:設有學生宿舍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置住宿生管 理員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 (一)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 學生均為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 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五人,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 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三十人,增置一人。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六人至九人 ,第四目所列人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規定聘用: (一)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師等其他治療人 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九、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 設有二校區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一、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配置 技士或技佐一人至三人。 十二、工友、技工、司機: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學生以 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 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 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增 置一人。 (二)技工、司機:視實際需要配置。 十三、運動教練:為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工作,得置運 動教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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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86
國中的話學生30教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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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984
已更改為第四條及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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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799
資優班每班人數上限3人依據,為教育部97年3月25日台特教字第0970044184號函:「分散式資優資源班之學生編班安置應以常態編班為原則,若有教學需要,應經縣市政府核准後方得調整學生安置班級,惟該班資優學生人數不得超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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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7
國中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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