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益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負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關於其返還之範圍應如何決定?
(A)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明文規定
(B)應依據行政訴訟法一般給付訴訟之規定
(C)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返還之規定
(D)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準用民法損害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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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3), B(373), C(3707), D(120), E(0) #310187

詳解 (共 10 筆)

#247454

第 127 條(受益人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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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796

A錯在「行政程序法沒有不當得利返還之直接規定,而是準用「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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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857

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範圍。

確認方式:以書面行政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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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735
為公法上的不當得利,但準用民法的不當得利規定。

但在時效完成的部份則適用公法上關係(131條機關5年人民10年)
而不是一般民法的15年時效完成。

因為行程法沒有規定怎麼返還,所以用民法的來補充。不代表該關係是民法關係
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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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34
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念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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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120
10Fchad:
沒有改吧!一樣是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只是要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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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029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
(共 1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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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671
授益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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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47
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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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45
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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