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越其所定之履 行期限仍不履行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B)應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始得據以執行
(C)得對於擔保人進行拘提
(D)應對擔保人定期催告後始得對之逕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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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1), B(778), C(136), D(761), E(0) #194375

詳解 (共 7 筆)

#801963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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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25


行政執行法17條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越其所定之履行期限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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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537
名  稱 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第 18 條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 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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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268
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 (就擔保人之財產...
(共 1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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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72

不是第18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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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105
選項A沒有寫履行期限仍不履行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感覺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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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93
恩0.0應該是18條 條號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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