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將妨害行政效率者
(B)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可能違背公益者
(C)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D)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行政機關自認為無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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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44), C(551), D(34), E(0) #194367
統計: A(39), B(244), C(551), D(34), E(0) #194367
詳解 (共 1 筆)
#712909
行程法103(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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