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眷屬保險」之敘述,下列那一項為錯誤?
(A)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B)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仍得選擇以眷屬身分投保
(C)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
(D)眷屬之保險費最多以三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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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3301), C(287), D(711), E(0) #209180
統計: A(205), B(3301), C(287), D(711), E(0) #209180
詳解 (共 9 筆)
#367499
(A) 參看
第十二條(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
(B) 參看
第十一條(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順位)【相關罰則】§88
|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
|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未滿五人,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
|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
| (C)&(D) 參看 |
第十八條(保險費計算方式)
|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
|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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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817
具被保險人資格者就不得以眷屬身份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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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526
回5F掛在公所最便宜! 配偶的薪資如果高,那你的保費也會跟著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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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23
選項C 我以為部分是政府負擔 部分是被保險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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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65
可是一般不是都可以選擇掛在配偶名下投保比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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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092
只要你有工作在健保分類是為第一類,這時你就不能以眷屬身分投保,除非是無工作狀態才能依附在配偶名下
掛在公所的話必須是單身才行
掛在公所的話必須是單身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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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01
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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