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規定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臨時性工作為得為定期契約
(B)臨時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雙方另訂新約,而前後契約之工作期間已超過90日,中間僅間斷工作20日,此時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C)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D)季節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如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即視為不定期契約
統計: A(205), B(553), C(215), D(1063), E(0) #307599
詳解 (共 10 筆)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意思 三十天內視為不定期契約)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定期契約性質工作認定標準:
(1)臨時性: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2)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 第 9 條 |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 =...這題法條也未免拐太多彎
照理說 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在「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的狀況下會變成不定期契約。可是法條最後又說「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D選項:﹝......即視為不定期契約﹞錯掉,應該還是視為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定期契約屆滿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D)季節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如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即視為不定期契約
所以是因為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不適用~~視為不定期契約 )
所以(D)才錯
這樣對嗎??
我腦打結了
有關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規定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B)臨時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雙方另訂新約,而前後契約之工作期間已超過90日,中間僅間斷工作20日,此時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條文:~~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B)只斷 20天~~的確沒超過30~~~~~(B)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