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媽媽甲,甫產下一嬰兒,為擺脫社會壓力,企圖殺嬰,但不敢親自動手。甲請託乙,將嬰兒丟棄山溝溺斃。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乙為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B)甲乙均為生母殺嬰罪的正犯
(C)甲乙均為普通殺人罪的正犯
(D)甲為生母殺嬰罪的教唆犯,乙為生母殺嬰罪的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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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7), B(243), C(144), D(203), E(1) #194493
統計: A(3087), B(243), C(144), D(203), E(1) #194493
詳解 (共 4 筆)
#814565
刑法論正犯和共犯在第31條第2項有提到說:「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所以,雖然甲和乙看起來是共同犯同一個罪,但是因為甲是甫生下小孩的生母,適用於「生母殺嬰罪」,具有減輕罪責身分。而因為是教唆他人殺嬰,所以算是生母殺嬰的教唆犯。
但是乙非嬰兒的生母,不具備特定身分關係,所以沒有減輕罪責的身分,依照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只能成立通常之罪,也就是刑法270條第1項的普通殺人罪。
第一次幫忙解答~有錯請包涵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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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85
甲:刑法第294條生母罪(特定身分)
乙: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無特定身分)
乙: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無特定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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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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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264
在刑法中,如果一個罪是因為身分而「減輕」的(如生母殺嬰、義憤殺人),沒有那個身分的人,一律回歸到「普通罪名」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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