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因下列何種原因所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A)買賣
(B)遺贈
(C)互易
(D)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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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902), C(16), D(75), E(0) #221301
統計: A(9), B(1902), C(16), D(75), E(0) #221301
詳解 (共 3 筆)
#243447
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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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19
民法§1087(子女之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1088(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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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615
從給出的法律條文(臺灣民法第1087條)中,我們可以看出判斷標準是子女是否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的方式取得的財產,這樣的財產被視為特有財產。根據這個標準,我們可以逐一分析每個選項:
(A) 買賣 - X,買賣是一種對價交易,不屬於無償取得的方式,所以不符合特有財產的定義。
(B) 遺贈 - O,遺贈屬於無償取得的方式,所以符合特有財產的定義。
(C) 互易 - X,互易也是一種對價交易,不屬於無償取得的方式,所以不符合特有財產的定義。
(D) 勞力 - X,勞力所得也不是無償取得,因此不符合特有財產的定義。
所以根據以上的分析,只有選擇(B) 遺贈,是符合民法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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