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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身心障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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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桃園縣、新竹縣、花蓮縣 102 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聯合甄選筆試【教育綜合測驗-B】試題#1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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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桃園縣、新竹縣、花蓮縣 102 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聯合甄選筆試【教育綜合測驗-B】試題#10439 |
科目:
教甄◆身心障礙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桃園縣、新竹縣、花蓮縣 102 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聯合甄選筆試【教育綜合測驗-B】試題#10439
年份:
102年
科目:
教甄◆身心障礙組
根據特殊教育相關法令所定,下列有關「聽覺障礙」鑑 定基準之敘述有誤者為:
(A)以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 為準
(B)以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一千五百赫聽閾平 均值為準
(C)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 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D)亦可採用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替 代。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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