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下列關於此暴利行為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 此非衡平規定  
(B) 此係強行規定  
(C) 此係任意規定  
(D) 此係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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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591), C(432), D(84), E(0) #262932

詳解 (共 10 筆)

#233245
上面應該都好像有點誤解強行跟任意規定的涵義了 若只用應和得就來判斷 應該偶爾會出包吧 強行跟任意的分辨方法在於"是否得依當事人自由意思變更"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71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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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34
這題的重點應該不是在於「得」或「應」…而是契約當事人間可否『以特約來排除此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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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926

所必要者」之法律規定,則不問當事人之意. 思如何,均得為絕對適用之法律,此類法律. 稱之為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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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47

摘自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7538

(二)區別實益:兩者之區別在於法律效果之不同。

 

1、違反強行法之規定者:

(1)其行為無效: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如結婚不具備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988條第1項)。

(2)其行為得撤銷者: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而結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法第989條)。

(3)無效並處罰:如違反民法第983條親屬結婚(直系或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規定結婚者,無效,如其親屬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尚須處以五年以下徒刑(刑法第230條)。

 

2、違反任意法之規定者:

(1)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其行為亦屬有效。

(2)有效但受處罰:如未經許可所為之相關營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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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96
高手如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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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65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由此可判斷當事人無選擇餘地必須聲請,此為強行規定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由此可判斷法院有可判重或判輕之裁量空間,為衡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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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71
違反強行法規定有四種結果
1.無效--重婚罪  不論雙方意思如何  都無效
2.得撤銷--暴利行為  意思表示錯誤  受詐欺 脅迫  如未滿18歲結婚   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但是滿18歲有行為能力  結了就結了  不能撤銷  除非離婚了 
3.無效並處罰---近親結婚不但無效  還要被罰
4.有效但仍需處罰---違規營業  有效 但受罰
強制法應該是說  這個行為不因雙方表示同意而就變成合法
反之任意法就是    此一斯表示或行為  雙方無異議   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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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419
  • 兩組兩組來看
  • 強行規定VS任意規定(以當事人可自由選擇為準)
  • 任意規定:法律並無限定要如何做為ex契約訂定可書面或言詞
  • 強行規定:法律已經規定該如何做為ex結婚須登記生效
  • 嚴格規定VS衡平規定(以法院有無裁量空間)
  • 衡平規定:(有裁量空間)ex正當防衛之行為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刑責
  • 嚴格規定:(無裁量空間)ex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無效
  • 綜上所述:法條也有可能是融合上述之性質,好比結婚須登記,當事人既無法選擇其他形式,法院也無裁量空間
  • (以上個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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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97

原則上贊成8F的看法,個人見解,應依照立法者的原意來判斷,不要拘泥於法條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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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799
應該是要把「得」解釋為「ㄉㄟv」換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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